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475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」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略以,本保險之保險費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,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,並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2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。
三、另依教育部113年7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3714A號公告,113學年度學生及幼兒保險費每人每學年新臺幣(以下同)600元。
四、前項公告之保險費依本條例第10條第1、2項規定,由要保單位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,每年分2次繳交,其被保險人應繳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如下:
(一)第1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200元、政府補助100元。
(一)第2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200元、政府補助100元。
五、本保險保險期間自113年8月1日上午0時起至114年7月31日午夜12時止。